更新日期:1999-8-11
(1989年10月20日 国烟专〔198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哈尔滨、沈阳、大连、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东南沿海四省打击走私会议精神,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我局对处理查没走私卷烟作如下通知。
卷烟是一种特殊消费品,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国家对进口外国卷烟实行高关税政策,以限制其消费量。但由于国内外差价悬殊,有暴利可图,因此,已成为目前走私的重点商品之一,非坚决打击不可。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按照当地打击走私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打私活动,并抓好卷烟市场管理,重点查处走私卷烟的贩运者、窝藏点和黑市交易市场。对查没的走私卷烟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凡质量符合标准的,必须由当地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后进行处理,非烟草部门不得经营和擅自处理。凡假冒牌走私烟,应与缉私部门协商公开销毁。国家烟草专卖局禁止以各种形式出售(包括处理)假冒牌走私卷烟。
二、对处理的走私卷烟必须加注明显标志。整箱包装,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加贴“处理走私卷烟”签封;条包和小盒,由指定的零售单位加贴“处理走私卷烟”字条或加盖“处理走私卷烟”印记。
三、查没收购的走私卷烟,首先在查没的省内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出售处理。如果收购的数量大,省内消化确有困难,可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调往除京、津、沪以外的省级烟草公司,分配给指定的若干国营零售单位出售处理。
四、省际间的调拨,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给准运证明。调出方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要在准运证、发货票上加注“处理走私卷烟”字样。
五、经专卖局批准的零售单位,而设立专柜公开处理走私卷烟,直接卖给消费者,不准转手倒卖。
六、处理走私烟各环节的价格均不得高于寄售烟的价格,以人民币结算,不准收取外币。
上述通知,请各地认真执行,各级烟草专卖局要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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