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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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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999-8-10 (1992年10月9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

更新日期:1999-8-10
  (1992年10月9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规则的贯彻履行。在查办违背《烟草专卖法》的案子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问询违法案子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查看违法案子当事人的资产,对其间的烟草专卖品能够拘留;

  (三)查询违法案子当事人的行动和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仿制、拘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载、文件、事务函电和别的材料。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许会同有关部门能够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不合法运送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查看。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控查看人员依法进行查看时,有必要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查看证。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不合法干涉。

  第六条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需要建立派出机构或许派驻人员,担任监督、查看、和谐烟草专卖品的出产、运营、管控作业,依法查办严重违法案子。

  第七条 私行并购烟叶,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则处分的,按其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则的并购报价的70%并购其违法并购的烟叶;私行并购烟叶超越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无穷,依法没收其违法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八条 无准运证邮寄、自运烟草专卖品,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处分的,按照其违法运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并能够按照国家规则的报价的百分之七十或许本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并购违法运送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视为状况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送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一)运送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越五万元或许运送卷烟数量超越二百件(万支/件)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分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三)运用改装、假装运送工具躲避查看的;

  (四)别的情节严重的行动。

  超越准运证规则的数量,或许运用过期、复印、涂抹、变造、假造等无效的准运证邮寄或许自运烟草专卖品的,以及自己异地超限量带着烟草成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则处理。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自己运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无烟草专卖出产公司许可证出产烟草成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许烟草专用机械,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处分的,按照下列规则履行:

  (一)无烟草专卖出产公司许可证出产烟草成品的,责令封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出产烟草成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烟草专卖出产公司许可证出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许烟草专用机械的,责令中止出产上述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所出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公司许可证运营烟草成品批发事务,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则处分的,按照其批发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并责令封闭或中止运营烟草成品批发事务,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为无证批发,按前款规则处分: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公司许可证的单位或许自己,一次出售卷烟超越四十九条或许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公司许可证的单位或许自己,向拥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自己供给货源的。

  第十一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运营公司许可证运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事务、外国烟草成品寄售事务或许免税的外国烟草成品购销事务,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处分的,责令中止运营上述事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则处以罚款: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运营公司许可证运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事务的,处以违法运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运营公司许可证运营外国烟草成品寄售事务或许免税的外国烟草成品购销事务的,处以违法运营的烟草成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烟草成品出产公司私行扩展出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许技术改造的,处以其投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为扩展再出产而置办的设备。

  第十三条 烟草成品出产公司出产不合格烟草成品的,给予正告或许责令停产整理。

  第十四条 不按规则跨省购销卷烟、雪茄烟的,对购销两边各处以适当批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被托付的批发公司不按规则规模进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进货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烟草专卖品出产、批发公司(包含被托付的批发公司)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司或许个体工商户供给货源的,或许不按规则跨地区供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出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出售霉坏、蜕变烟草成品的,责令其毁掉霉坏、蜕变的烟草成品,并处以其出售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烟草成品出产公司从无烟草专卖出产、运营公司许可证的公司采购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许烟草专用机械的,没收其违法采购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拥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司或许个体工商户,违背烟草专卖法令、法规、经教学、处分不改的,原发证机关能够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解说。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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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分规则

未知2015-10-16 13:57阅读:

更新日期:1999-8-10 (1992年10月9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

更新日期:1999-8-10
  (1992年10月9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规则的贯彻履行。在查办违背《烟草专卖法》的案子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问询违法案子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查看违法案子当事人的资产,对其间的烟草专卖品能够拘留;

  (三)查询违法案子当事人的行动和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仿制、拘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载、文件、事务函电和别的材料。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许会同有关部门能够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不合法运送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查看。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控查看人员依法进行查看时,有必要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查看证。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不合法干涉。

  第六条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需要建立派出机构或许派驻人员,担任监督、查看、和谐烟草专卖品的出产、运营、管控作业,依法查办严重违法案子。

  第七条 私行并购烟叶,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则处分的,按其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则的并购报价的70%并购其违法并购的烟叶;私行并购烟叶超越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无穷,依法没收其违法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八条 无准运证邮寄、自运烟草专卖品,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处分的,按照其违法运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并能够按照国家规则的报价的百分之七十或许本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并购违法运送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视为状况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送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一)运送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越五万元或许运送卷烟数量超越二百件(万支/件)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分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三)运用改装、假装运送工具躲避查看的;

  (四)别的情节严重的行动。

  超越准运证规则的数量,或许运用过期、复印、涂抹、变造、假造等无效的准运证邮寄或许自运烟草专卖品的,以及自己异地超限量带着烟草成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则处理。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自己运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无烟草专卖出产公司许可证出产烟草成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许烟草专用机械,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处分的,按照下列规则履行:

  (一)无烟草专卖出产公司许可证出产烟草成品的,责令封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出产烟草成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烟草专卖出产公司许可证出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许烟草专用机械的,责令中止出产上述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所出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公司许可证运营烟草成品批发事务,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则处分的,按照其批发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并责令封闭或中止运营烟草成品批发事务,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为无证批发,按前款规则处分: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公司许可证的单位或许自己,一次出售卷烟超越四十九条或许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公司许可证的单位或许自己,向拥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自己供给货源的。

  第十一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运营公司许可证运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事务、外国烟草成品寄售事务或许免税的外国烟草成品购销事务,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处分的,责令中止运营上述事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则处以罚款: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运营公司许可证运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事务的,处以违法运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运营公司许可证运营外国烟草成品寄售事务或许免税的外国烟草成品购销事务的,处以违法运营的烟草成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烟草成品出产公司私行扩展出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许技术改造的,处以其投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为扩展再出产而置办的设备。

  第十三条 烟草成品出产公司出产不合格烟草成品的,给予正告或许责令停产整理。

  第十四条 不按规则跨省购销卷烟、雪茄烟的,对购销两边各处以适当批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被托付的批发公司不按规则规模进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进货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烟草专卖品出产、批发公司(包含被托付的批发公司)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司或许个体工商户供给货源的,或许不按规则跨地区供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出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出售霉坏、蜕变烟草成品的,责令其毁掉霉坏、蜕变的烟草成品,并处以其出售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烟草成品出产公司从无烟草专卖出产、运营公司许可证的公司采购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许烟草专用机械的,没收其违法采购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拥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司或许个体工商户,违背烟草专卖法令、法规、经教学、处分不改的,原发证机关能够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解说。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